时间:2024-12-16 17:27: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小郝在某购物网站选购一部品牌手机,并按照提示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8000元,平台显示“订单提交成功”。次日,小郝收到商家发来的消息称:“由于该品牌手机销售过于火爆,已经售罄,故取消订单”。由于优惠日过后,该品牌手机价格会重新上涨800元,无法再享受打折优惠,因此,小郝收到消息后,遂联系商家要求继续发货,否则应该赔偿一部分价款,商家以无货为由坚持取消订单。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买卖物品的合同。商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只要内容和价格足够具体,就应构成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消费者在网络上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加入购物车,并且按照平台要求提交订单的,就构成承诺的行为。当网络交易服务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告成立,界面显示“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就是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消费者应按时支付价款,商家应依约发货,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商家在平台上发布某品牌手机的销售信息,数量、价格、款式、优惠等信息都已经具体确定,构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小郝按照平台的要求选购某品牌手机并提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平台显示“订单提交成功”的时候,就表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小郝和商家都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商家无权单方面决定“取消订单”。如果商家继续坚持“取消订单”,小郝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