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6 17:21:2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伪造驾驶证并借用他人车辆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12月2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吴某驾驶小轿车与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核实,吴某的驾驶证系伪造,所驾驶的小轿车是借用朋友张某的车辆。刘某出院后,与吴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吴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汉阴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刘某受伤,被告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被告吴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刘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全部赔偿。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4万余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刘某3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被告吴某追偿;被告张某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因无证、伪造驾驶证等行为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存在超速、超员、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其他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也会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抵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汉阴法院
作者:梁梦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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