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6 17:12: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富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延伸职能,聚焦矛盾的预防、治疗、修复,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更加注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和家庭关系修复,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积极推动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证明书“四令一书”工作,现向社会发布“四令一书”典型案例,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夫妻关系不睦多年,张某为使李某达到其分割离婚财产要求,多次对李某采用侮辱性语言进行公开贬损、谩骂。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仍前往李某工作单位对其进行谩骂和骚扰,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张某前往李某单位对其进行辱骂、骚扰。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到申请人李某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李某实施谩骂、骚扰行为。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以往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侧重于事后救济,但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明确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结婚二十余年,2018年起双方矛盾重重,杨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威胁、恐吓张某,即便在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仍短信威胁要砸毁张某的住所,张某诉讼离婚后,杨某去往张某住所暴力敲砸大门,给张某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及其存在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及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杨某作出可能危及张某人身安全的相关行为。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单是遭受了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有证据能初步证实申请人将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指导令案例
【基本案情】纪某某与温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纪某一;于2021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纪某二。2022年后季某某外出务工,温某某在家照管孩子,同年11月21日纪某某将婚生女纪某二私自带走在外生活,不让温某某探望。现纪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温某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孩子探望权问题协议未果。
纪某某不顾哺乳期孩子的特殊性,私自带走孩子,拒绝温某某探望孩子,使孩子长期与母亲分离,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了解情况后,法院当庭对纪某某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责令其于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家庭教育。后经引导教育,纪某某认识到自己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承担的后果。该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个老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和家庭氛围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监护教育职责有详细规定,作为监护人,负有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活动的义务。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会引发未成年人情感的缺失,用一生来治愈不幸的童年。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案例
【基本案情】余某某与张某打工期间相识,于2019年9月11日在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庭审中,余某某主张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婚后双方花费主要由其负担,其还曾于2022年给余某某转账4万元,而余某某的工资收入比自己高,要求对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一并分割。
针对张某提供的案件线索,本院向双方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对个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进行专项申报,双方按要求进行了财产申报。该案调解和好撤诉。
【典型意义】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能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防止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双方合法财产权益。
离婚证明书案例
【基本案情】赵某与范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20年6月30日复婚。婚后于2020年8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范某一,现随赵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法处理孩子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该案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离婚。在本院多次主持调解下,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因该案涉及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离婚证明书的申领条件,当事人遂提出申请,本院为其出具了离婚证明书。
【典型意义】长期以来,离婚案件当事人如需证明其婚姻状态,需要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及未成年子女等隐私,存在诸多不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发放离婚证明书,方便离婚案件当事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等事宜,有效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隐私,彰显法院人文关怀。
作者:贺晓庆、杨婧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