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警惕“轻松赚钱” 小心掉入“帮信罪”的陷阱!

时间:2024-12-16 17:21: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如果有人告诉你

提供银行卡就能坐收盈利

帮忙转账就能轻松赚钱

你会心动吗?

殊不知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帮信罪”!

近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网友”,对方承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可获得一定的报酬。随后刘某、王某二人将其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该“网友”使用,二人分别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刘某、王某名下的银行卡已关联到1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提供两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刘某、王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王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相应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看似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以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号码,不透露个人信息和账户,不向陌生人转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张卓君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