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0 17:35: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借钱不还,还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就能躲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今年已经八十的门某系新疆某地人,现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与同在长沙开足浴店的紫阳冯某相识。逐渐熟悉后,冯某以店里资金周转为由,向门某借款共计27500元。冯某向门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23年6月前还清,后经多次催要,冯某拒不返还。无奈之下,门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还借款本金27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
2024年11月,毛坝法庭向冯某送达应诉材料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各种送达方式都未得到回复,便前往其家中了解情况。他家中只有母亲租住在麻柳镇街道,承办法官通过其母亲的电话也未与他取得联系。交谈中发现冯某和其母亲一般通过微信联系,遂用冯某母亲的微信将相关材料电子送达给冯某,后冯某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经本院审理认为,门某通过微信转账多次向冯某出借款项,并且冯某在和门某的微信聊天中也对借款予以认可,并向门某出具借条承诺尽快偿还。双方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冯某向门某偿还借款本金27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3年6月1日起以2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当遇到债务人拒不偿还借款时,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行使催要借款的权利,并保管好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原、被告身份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作者: 王姝婷(紫阳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