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7 19:47: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作为一名古战车模型设计爱好者,分别于2010年7月、2013年11月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其设计制作的投石车模型和攻城车模型。在2021年7月5日,徐某完成了作品登记,作品类别为模型。某电视剧于2018年8月开拍,于2020年12月首播,该电视剧的出品方为三家公司,在该电视剧中数次出现了攻城车及投石车的影视画面。原告认为,该电视剧中出现的攻城车和投石车与其设计制作的模型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故将三家出品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投石车及攻城车模型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且本案所涉作品主体结构和拼装组件外观与历史书籍、各类兵器技术研究书籍、众多网络平台中所载图片无明显差别,不存在普通人可以识别的差异化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体现不出原告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案涉电视剧中使用的道具车辆系道具组独立完成制作,与原告的模型存在诸多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亦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需同时具备“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等要件。原告设计、创作的投石车、攻城车模型虽然基于古兵器的相关历史资料,但并非是对公有领域造型的精确复制和原物再现,而是在公有领域的表达基础上进行了取舍和加工,融入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从而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立体造型”,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某电视剧中出现的攻城车和投石车,在排除公有领域的表达之外,经与原告的模型作品比对,二者在设计构思、表现手法、整体表达上高度近似,虽然二者具体细节略有不同,但这些不同之处尚不足以使得二者在独创性表达上体现出实质性差异。
某电视剧的开拍时间晚于原告首次发表案涉模型作品的时间,存在接触原告模型作品的可能性,该电视剧中出现的“攻城车”及“投石车”与原告的案涉模型作品亦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不具备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对被告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法院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及维护我国影视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原、被告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关于模型作品侵权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着手,认定以公有领域表达元素为基础,融入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可以构成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关于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采取排除公有领域的表达,抽离出体现独创性表达的设计部分进行比对的方法,认定二者虽有细节不同,但构成实质性相似。西安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中国影视产业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丰富的影视资源。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我国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与繁荣,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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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