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10:37: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2月20日,西乡法院执行局法官李勇撰写的《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实现全院首个案例入库。
自案例库建设以来,西乡法院努力挖掘、培育和打磨精品优品案例,累计报送案例21篇,为激活全院调查研究“一池春水”和推动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流拍财产,实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双赢”
入库编号: 2024-17-6-100-008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流拍财产 府院联动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11607元。西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陕0724执1622号。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多年,仅有位于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一组国有土地一宗以及地上构筑物等财产。执行中,西乡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国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542.63万元,法院以此为拍卖保留价启动了拍卖、变卖等程序。因无人竞价,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西乡县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向各债权人通报执行情况,回应各个债权人最关切的问题,最终所有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所有债权人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变卖法院流拍财产。基于此,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变卖了上述资产,变卖的价款合计4275万元分批汇入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与第三方公司自行交易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先后多次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项目实施,协调处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第三方公司在将变卖价款支付至法院执行专户后,法院及时解除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现第三方公司已经将土地变更至其名下,被执行人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的人20余件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目前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第三方公司接手,新入驻的企业正在有序的改造中,确保了新的项目落地生根,有力地助推了西乡县域经济的发展。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实践中,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多样,对其施策也需多头并进。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有限,需要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处置的不动产经变卖流拍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并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本案中,流拍的不动产能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也极其有限,如再次启动拍卖,既耗费当事人精力,也可能无益于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法院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当事人自行变卖程序。由被执行人在不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变卖财产,可以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面对流拍大宗土地处置变现困难的现实,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项目支持,助推清理“僵尸”企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执行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土地难以处置的,人民法院可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针对经法定程序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大宗土地,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允许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议价处置,以实现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既维护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债务缠身、得以纾困,实现“双赢”。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28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第5条。
一审:陕西省 西乡县人民法院 (2018)陕0724民初1947号 民事调解书(2018年12月5日)
执行:陕西省 西乡县人民法院 (2023)陕0724执1622号 结案通知书(2023年12月26日)。
编辑| 李娟
责编| 翟力强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