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9 10:07: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2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5件,其中,西安法院2件案例入选。
目 录
案例一:虚构转让房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案例二:利用亲属银行账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01 虚构转让房产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2000年3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张某某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查明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王某某提出想与张某某进行和解。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给予双方和解时间。王某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时间,以1万元价格(未实际支付)将其名下评估价值70多万元的房屋出卖给其亲戚杨某某,并谎称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经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却虚构转让房产的事实,编造事实谎称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亲属,由其租赁该房屋继续居住,恶意逃避执行,依法构成拒执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02 利用亲属银行账户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梁某某诉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梁某某24万元。
因高某某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梁某某于2020年2月5日向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高某某履行了3万元后,尚余21余万元一直未履行。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发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的银行账户,高某某仍通过其儿媳银行账户,转移工程款30余万元规避执行。临潼区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潼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本案执行依据系调解书,高某某明知其银行账户被法院裁定冻结,仍利用亲属银行卡多次转账合计30余万元,其有足额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安法院将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进一步凝聚打击共识、汇聚攻坚合力,攻坚拒执犯罪案件办理,营造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坚决破除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来源| 西安中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