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9 10:45: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西安莲湖法院审理的“刘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入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与被继承人陈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5日,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22万元美金,到期未还。因陈某于2023年3月因病去世,2023年5月刘某遂将陈某的父亲陈某某、母亲王某及女儿曹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三继承人清偿陈某生前债务。因陈某的继承人均在2023年8月4日,以公证的形式放弃对陈某名下两房屋的继承权,法院遂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刘某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民政局作为陈某遗产的管理人。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的继承人陈某某、王某、曹某某均以公证的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有助于遗产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无人愿意或多人争当遗产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从而实现遗产公平、顺利地流转。本案中被继承人名下有两套房屋,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为避免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法院结合形式审查制度,依法综合认定债权人刘某为利害关系人,并根据其申请最终确定西安市某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裁判不仅有助于防止遗产贬值或流失,还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稳定,更有利于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司法助推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举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作者:铁文静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