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8 18:05: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阎良法院刘凌霄法官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房某某与张某某系同学。2023年8月24日下午,二人相约于某河处下水嬉戏,均不慎溺水。张某某上岸后发现房某某淹没于水中,呼之不应,张某某因身体不适且惊惧,遂自行打车回家。2023年8月25日21时,房某某的父亲原告房某报警称房某某失踪,张某某称二人昨日相约游玩后分别,未提及溺水之事。当晚张某某随房某寻找房某某未果。2023年8月26日张某某在民警的询问中未提及溺水之事。2023年8月27日,民警询问张某某,房某某是否落水,张某某予以承认,并在随后的笔录中详细说明二人相约游玩及溺水的经过。2023年9月20日,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认定房某某于2023年8月24日溺亡。房某某父母房某、王某认为张某某及其父母张某、薛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某某和张某某作为已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当预见到相约去野外游泳具有较高危险性,亦具有在河流中游泳存在危害生命安全可能的基本常识,但双方不相互劝告,反而相约前往,故房某某应对其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在发现房某某落水后,张某某应当采取呼救、报警并在案发后及时如实告知案件情况等措施,但张某某径行离开现场且未及时告知房某某落水的情况,应当对房某某的溺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二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10%的侵权责任。故张某、薛某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河流、高山等开放性自然区域,虽风景秀丽,但也危机四伏。结伴前往共游属于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同行者之间没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鉴于这类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在一定情况下,同行者之间存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本案中,涉事两学生因缺乏安全意识,选择在未知的水域游泳,并在其中一人发生溺水后,同伴并未及时将情况告知家长或报警,错过了“黄金救助期”,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这警示我们,安全教育和品德教育的重要性均不容忽视。学校和家庭在青少年的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和实践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并在教授学生文化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思想品德的培养,教育学生互助友爱;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的同时,告知孩子远离风险,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并在日常生活中给孩子灌输诚信助人的理念;此外,社会也应该为青少年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警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全社会应积极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向上、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让青少年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