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3 17:15: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神木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在2018年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租赁40余亩土地,但被告占用案涉土地后仅支付了4万元,此后再未缴纳租金,现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在支付租金后及时搬离场地。二被告则辩称签订合同时约定具体亩数以建厂后丈量面积为准,但被告未占用土地建厂,也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在2021年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占用部分土地,占地面积也没有达到40余亩。原告要求被告清场后二被告已着手清理物品,现仅剩余部分设施未搬离案涉土地。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土地四至界限,又约定具体亩数以实际建厂后丈量面积为准,随着案件审理的逐步深入,土地的使用面积及具体使用情况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均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查明案件事实,民二庭乔广艳法官决定前往现场调查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在实地考察后,民二庭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乔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情况下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利弊,以情法之线牵动和谈之心,经过反复的商讨谈判,在日暮时分原告与二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向,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并主动撤离场地,至此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日常生活中既存在书面协议,又存在口头约定,若订立书面协议则需仔细斟酌字词句以预防表述矛盾造成法律风险,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双方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则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依约解除合同,防止损失扩大化。(通讯员 胡文华 )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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