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0 10:34: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原是好朋友。2016年8月28日,李某因做生意向张某借款20000元,张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佳县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于2024年10月9日前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李某在约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张某于2024年1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并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经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李某一次性履行了借款本金、利息23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68元,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作者:任麒轩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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