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7 20:56: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往往在父母精心呵护中成长。然而,有一些未成年人却因监护人的失职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若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和救济呢?
被申请人刘欣(化名)与蒋华(化名)离婚时约定:一双子女由蒋华抚养,刘欣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万元。2016年,蒋华不幸离世,刘欣也前往外地生活,两个孩子自此由爷爷奶奶照料生活。然而,麻绳专挑细处断,2019年,两位老人也相继去世。眼见两个孩子孤苦无依,生活无着,蒋华的妹妹蒋莉(化名)便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悉心照料孩子生活,供养孩子读书。蒋莉所在村委会随之也依法向西乡法院提出撤销刘欣法定监护人资格、指定蒋莉为孩子监护人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刘欣虽系孩子生母,但自2016年出走后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在父亲和祖父母相继离世后处于危困状态,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反观蒋莉,孩子虽非亲生却视为己出,长期共同生活中,孩子也与之建立了深厚感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刘欣的监护能力及被监护人的意愿,依法撤销刘欣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蒋莉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好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若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生而不养法不容,“依法带娃”是所有父母的必修课,是家事也是国事,每位父母都必须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撑起爱的保护伞,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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