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法院 :债务人玩“躲猫猫” 缺席判决判还钱

时间:2024-12-17 20:48: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略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不还钱也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其偿还借款。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被告王某以母亲住院、儿子上学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载明2023年9月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刚开始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之后干脆彻底消失的无影无踪。2024年9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并提交了借款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各自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因此,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不参加庭审,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另外,在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认可的情况下,逃避庭审并不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方式。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