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7 20:46: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6月,河南的张三及其他5人工友受雇于紫阳的李四,在山东省某一工程中从事爬架组装等相关工作。提供劳务后,李四却迟迟不予结算工资,张三曾多次联系李四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经协商,李四于2023年6月向张三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拖欠李四的50340元工资、伤者补助款4000元及来往路费1000元尚未结清。欠条出具后,李四依旧一拖再拖不予支付,其行为已经给张三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张三反复讨要,均被推诿拒绝,已讨要无门。无奈之下,2024年10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50340元、伤者补助款4000元及报销路费1000元。
法院调解
毛坝法庭在收到张三的诉求后,立即联系了李四,李四在电话中辩称:张三提供劳务的工程目前尚未结清工资,无法支付。
经过法官审查张三提供的证据材料,欠条中数额与实际欠款数额一致,并有李四的签字和捺印,故法院认定该欠条上载明的金额是张三与李四结算的结果。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告知李四此案件事实清楚,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耐心细致的调解,李四同意支付这笔劳务款,希望能够分期支付,张三也同意了该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四向张三支付劳务款50340元、伤者补助款4000元、路费1000元,共计55,340元。此款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25340元,下余30000元于2025年3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需另支付违约金11,068元。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一般是指用工者与提供劳务者以书面、口头、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说,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零工”,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用工者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工资结算也较为灵活。广大群众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作者:杨俊祥(紫阳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