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举行结婚仪式未领证,彩礼能退吗?

时间:2024-12-17 19:55: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一年,一直未领结婚证,因琐事闹分手,彩礼能否要回来?

基本案情

2021年初,紫阳的贾英俊与甄美丽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不久后便开始交往。2021年6月,经两家协商,贾英俊与甄美丽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贾英俊向甄美丽支付礼金38000元。因甄美丽父母均已过世,甄美丽一直跟随哥嫂生活,贾英俊便向甄美丽哥嫂支付礼金共10000元,向甄美丽三个侄儿侄女共支付礼金3000元。2022年2月,贾英俊与甄美丽举行了结婚仪式,仪式当天甄美丽收到礼金100000元,哥嫂收到礼金共10000元,三个侄儿侄女收到礼金共3000元。

仪式结束后贾英俊与甄美丽共同生活,甄美丽哥嫂为其置办了嫁妆,包括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组合柜一套、被子四床、床上用品四套、银行卡一张,甄美丽自述银行卡内存款60000元。

2023年初,甄美丽外出务工,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贾英俊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甄美丽及其哥嫂返还彩礼共计190000元。

法院审理

2024年10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贾英俊基于结婚目的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甄美丽彩礼,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已产生矛盾,难以达到结婚的目的,故贾英俊要求甄美丽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定婚时贾英俊给甄美丽的38000元、给付甄美丽哥嫂的10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甄美丽的100,000元以及给甄美丽哥嫂的10000元,系基于双方的婚约而产生,体现了一定的风俗性,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普通赠与行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彩礼。对支付给侄儿侄女的礼金合计6000元,应属于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

甄美丽辩称其结婚时陪嫁了价值75,000余元的嫁妆。陪嫁的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组合柜以及床上用品等事实,贾英俊表示认可,但现无法确认以上物品的特征、现状,不适宜再返还,故本院予以考虑折抵部分彩礼。甄美丽辩称陪嫁了一张60000元的银行卡,要求折抵彩礼,但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该银行卡内确有60000元存款,且该银行卡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直由甄美丽持有,故对该部分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当地习俗,本院酌情确定应返还彩礼96000元。由于甄美丽哥嫂仅收取了礼金2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彩礼应当由甄美丽返还。

最终判决:甄美丽应向贾英俊返还彩礼96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普遍存在的婚俗,蕴含着父母对子女未来幸福生活的期盼和祝福。按理说两姓联姻本是喜事,然而高价彩礼之风盛行,不仅违背了彩礼初衷,而且男女双方一旦发生感情纠纷,彩礼及恋爱期间的返还问题将迅速转化为矛盾激化点。因此,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切勿因琐事轻易解除婚约。此外,男女青年应树立正确婚恋观,让婚礼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作者:田成莲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