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子都喜欢拍“美美哒”的照片,于是有许多摄影馆提供专业服务,但是在预定了拍摄套餐后,一直没有核销,那么预付的摄影费能否退还呢?
【基本案情】
2020年,张美丽为自己和两个朋友在心影时光摄影店预订了3套古风摄影套餐,支付了6000余元。订单出具后,该摄影店与张美丽多次沟通拍摄时间,因故未能确定。2023年,张美丽再次与店主协商,才发现该摄影店已于2021年4月注销登记,店主提出由本地其他摄影店完成张美丽预订的拍摄。双方协商未果后,张美丽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店退还预付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审理中,张美丽认为心影时光摄影店在跟她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不能正常经营、隐瞒计划终止经营的事实,其在收取预付款后,又终止经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恶意逃避退款,不仅应退还预付款还应承担三倍赔偿金。摄影店则认为张美丽预订摄影套餐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拍摄,后摄影店注销歇业后,其向张美丽提供替代性拍摄方案,而对方不同意,所以责任不在摄影店,且其向张美丽出具的订单明确载明预付款概不退还,故不同意张美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心影时光摄影店是否存在欺诈;二是合同无法履行,已支付的款项能否退回。
一、心影时光摄影店是否涉嫌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张美丽在心影时光摄影店预订摄影套餐,其知晓套餐内容,摄影店并未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确定拍摄时间,摄影店亦提出替代性拍摄方案,故不存在摄影店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摄影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案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无法履行,已支付的款项能否退回。本案中,因双方就拍摄时间未能协商一致,且摄影店已注销登记,故该服务合同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摄影店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摄影店返还张美丽预付款,驳回张美丽要求对方承担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践中,类似提供摄影的服务类合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消费者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双方多次协商未能确定拍摄时间,摄影店已注销登记,消费者亦不同意替代性拍摄方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支持摄影店返还张美丽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应仔细审查商家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并结合自身需求、消费习惯、经济能力等因素理性消费。消费后,及时索要盖有公章的发票或票据,并妥善保管好各类消费凭证,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任红霞
编辑| 李娟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