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1 09:46: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商业活动中,承租人经常会采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租赁费,但是当出租人遇到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者承兑人拒绝承兑情形,又该怎么办呢?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审判庭孟娇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债权与承兑汇票权利发生竞合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机械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机械-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三台施工升降机,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租赁设备已经按照约定期限全部退场。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及安拆费合计59万余元,但被告仅支付45万余元,尚欠14万余元未付。而被告却称其还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方式支付了租赁费10万元,与原告计算已付款相差10万元。
争议焦点
双方对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应视为已付租金存在争议。该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2022年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该票据,背书人为建设公司,被背书人为机械公司。原告于票据到期后立即提示付款,后被拒绝兑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认为该票据金额不应视为已付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在被拒付后六个月内向前手及出票人发起追索,但现未追索导致该票据已丧失追索权,因此原告无权再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租赁费。
法院认定
首先
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租赁费,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原告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立即提示付款,后被拒绝兑付,原告对此不存在过错,该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10万元租赁费的效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再次
原告提起的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租赁费的一种手段,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被告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租赁费,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故被告主张原告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10万元租赁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未付租赁费的相应利息损失,因原告取得案涉汇票,但2022年11月22日被拒绝兑付,可知被告自此时才应当知晓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无法取得租赁费的事实,故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从该日起算为宜;参照双方合同“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收取欠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约定,认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案经被告上诉后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裁判主旨
承兑汇票持票人可选择票据关系或者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汇票因提示付款而拒付的,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即债权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相关对比
票据被拒付后,若持票人选择以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票据追索权
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五、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官提示
该案系一起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发生竞合情况的纠纷,为更好保障自身的权益,出租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当然,出租人在选择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也应当注意尽量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在收受前手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时,可让其出具书面的承诺,明确该汇票如到期不能承兑,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以此,可以尽量减少出租人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陈薪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