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法院 | 借车肇事酿苦果 温情调解心不碎

时间:2024-12-11 09:42: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现实生活中,家人、朋友之间借车使用是常有之事。邻里亲朋友善互助本是好事,但一旦出现问题,好事反而成了“烦心事”。近日,吴堡法院受理了一起好友之间因借车产生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多番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叙友情。

基本案情:小全和小江本(均为化名)是朋友。2024年7月份,小江借开小全的车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事后小江对修车事宜不管不顾。无奈之下,小全只能全权处理并支付了修车费。后小全多次联系小江均未果,故而诉至法院。

鉴于双方曾是好友关系,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小江,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但小江每次都刻意躲闪,拒收快递、拒回微信,消极应诉。法官锲而不舍,多次通过电话与小江联系,以友谊为突破口进行疏导。小江表示,自己开朋友的车发生肇事本就觉得脸上无光,又因自身能力有限,无法赔偿更多损失,更是不好意思联系小全,所以才多次逃避。办案法官向其所在居委会、邻居多番打问,找到了小江的父亲,希望可以借助家人力量帮助小江正确面对自己的过错,早日解决给小全造成的损失,避免影响双方之间的感情。最后在情与法的双重攻势下,小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随父亲一起来到法院,在法庭见证下,将赔偿款当场兑现给小全,双方终于放下隔阂,重归于好。

吴堡法院始终秉承柔性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让当事人不仅能在诉讼中感受到法官办案的温情,更能体会到法律的温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普法课堂: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小江借用朋友的车发生事故,是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车辆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在借车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避免因借车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陷入尴尬境地,伤了感情又伤财。

 


作者:薛丹 张海润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