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王敬之 | 诉源治理视角下农村矛盾纠纷的检察化解路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8 22:28:02 阅读量:

摘要:诉源治理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抓手,更是破解农村矛盾纠纷多发、化解难度大、诉讼成本高的关键举措。农村地区作为基层治理的薄弱环节,矛盾纠纷呈现出地域性、熟人社会性、复杂性与多发性并存的特征,单纯依靠诉讼裁判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特点及化解困境,梳理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优势与现存短板,探索契合农村实际、贴合群众需求的检察化解路径,推动矛盾纠纷从“末端处置”向“源头防控”转变,助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

关键词:诉源治理;农村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基层治理

一、引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土地流转、宅基地权属、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征地补偿、涉农侵权等各类矛盾纠纷持续多发,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乡村治理效能的突出问题。传统农村矛盾化解多依赖村规民约、宗族调解、基层干部协调等非诉方式,但随着群众法治意识提升,大量矛盾涌入诉讼渠道,不仅加剧基层司法机关办案压力,也易破坏农村熟人社会关系,难以实现矛盾根源化解。

诉源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多元协同、源头防控、非诉优先、实质化解,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成讼量,提升基层治理质效。检察机关身处司法办案一线,兼具法律监督、矛盾化解、法治宣传、社会治理等多重职能,在农村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优势。立足农村基层实际,找准检察职能与诉源治理的结合点、发力点,构建专业化、多元化、本土化的矛盾纠纷检察化解机制,既能有效分流诉讼案件、减轻司法负荷,又能契合农村群众的解纷需求,实现矛盾化解、权益保障、乡村稳定的多重目标,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二、诉源治理视角下农村矛盾纠纷的基本态势与化解困境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典型特征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紧扣农村生产生活实际,类型呈现多元化、交叉化趋势,且带有鲜明的乡土特征,主要分为六大类:一是土地权属类纠纷,涵盖宅基地边界争议、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耕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等,占农村矛盾纠纷总量的40%以上,是最核心、最棘手的纠纷类型;二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类纠纷,包括赡养老人、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子女抚养等,多涉及亲情伦理,化解难度较大;三是邻里关系类纠纷,主要为排水、通行、采光、噪音、牲畜损毁农作物等日常琐事引发的矛盾,虽涉案金额小,但易激化升级;四是涉农经济类纠纷,涉及农产品买卖、农资产品质量、农村劳务用工、小额借贷等,伴随农村经济发展逐年增多;五是轻微侵权与治安类纠纷,多为轻微打架斗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毁等,部分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六是基层治理类纠纷,涉及村务公开、惠农政策落实、集体资产分配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易引发群体诉求。

结合农村社会特性,此类矛盾纠纷呈现三大典型特征:其一,熟人社会依赖性强,矛盾双方多为同村村民、亲属邻里,单纯依法裁判易割裂人际关系,更注重情理法结合化解;其二,地域性与乡土性突出,纠纷成因与农村生产生活、村规民俗紧密相关,化解需兼顾法律规定与乡土人情;其三,易激化、难根治,基层化解力量薄弱,小矛盾若得不到及时处置,易升级为信访、群体性事件甚至刑事案件,且易反复复发;其四,当事人法治素养参差不齐,部分农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薄弱,依赖传统调解方式,对司法程序认知不足。

(二)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实困境

1.非诉化解力量薄弱,源头防控缺位。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多为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多为村干部、乡贤,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系统培训,化解复杂矛盾能力不足;同时,基层化解多侧重事后调解,缺乏矛盾风险排查、预警、防控机制,难以从源头遏制矛盾滋生,导致大量小矛盾演变为大纠纷、小纠纷演变为诉讼案件。

2.诉讼化解成本高、效果欠佳。诉讼程序耗时较长、流程繁琐,农村群众往返司法机关成本较高,且诉讼裁判具有强制性,虽能定分止争,但难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易出现“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局面,部分案件甚至引发二次矛盾。

3.多元解纷机制衔接不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检察化解之间缺乏有效联动,存在各自为战、分流不畅、重复化解的问题,矛盾纠纷化解链条断裂,未形成“排查-调解-监督-回访”的闭环治理模式。

4.检察职能融入不深入,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对农村诉源治理重视不足,工作重心仍集中在办案环节,主动下沉农村、靠前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强;检察化解矛盾的方式较为单一,多局限于办案中的释法说理,未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调对接等职能优势,与农村基层治理融合度不够。

三、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的职能优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并非替代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而是立足职能定位,发挥监督、引导、协同、保障作用,填补传统化解模式的短板,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

1.法律专业优势。检察干警具备专业法律素养,能够精准研判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区分合法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为农村群众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避免矛盾因法律认知偏差激化升级。

2.多元职能优势。检察机关可依托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全方位参与矛盾化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开展实质性化解,对涉农公益诉讼线索及时排查处置,同时通过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方式,兼顾法理情,实现矛盾多元化解。

3.中立公正优势。检察机关处于中立司法地位,不直接参与农村基层事务管理,与矛盾双方无利益关联,化解矛盾更具公信力,易获得农村群众信任,能够有效打破熟人社会调解的人情干扰,确保化解结果公平公正。

4.监督保障优势。通过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监督基层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化解矛盾,纠正违法调解、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同时监督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推动生效裁判依法履行,保障矛盾化解结果落地见效,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

5.基层贴近优势。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服务站等阵地,可直接对接农村一线,贴近群众生活,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实现矛盾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四、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存短板

尽管基层检察机关在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逐步发力,但受工作理念、机制建设、人员配置、基层覆盖等因素制约,仍存在诸多短板,难以完全适配诉源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工作理念滞后,源头治理意识不足

部分基层检察干警仍秉持“重办案、轻化解”“重末端、轻源头”的传统理念,将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办理上,对诉源治理的内涵和要求理解不深刻,主动融入乡村治理、前置化解矛盾的主动性不强,多被动受理申诉、信访案件,缺乏主动排查、提前介入的意识,未能真正实现“治未病”的诉源治理目标。

(二)机制建设不完善,化解流程不规范

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矛盾化解缺乏系统化、常态化机制,矛盾排查、受理、分流、化解、回访、监督等环节无统一规范流程;检调对接、检行联动、检法协作等联动机制流于形式,协作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及时,难以形成化解合力;同时,矛盾化解成效考核机制不健全,干警主动参与矛盾化解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调动。

(三)基层覆盖不足,下沉服务不到位

乡镇检察室、村级检察联络点建设不均衡,部分偏远农村地区无固定检察服务阵地,检察干警下沉农村频次不足,难以实时掌握农村矛盾纠纷动态;检察联络人员多为兼职,缺乏专业培训,作用发挥有限,导致检察机关与农村群众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矛盾化解响应不及时。

(四)化解方式单一,情理法融合不够

当前检察化解矛盾多依赖释法说理、程序告知等传统方式,对农村乡土人情、村规民约兼顾不足,生硬套用法律条文,忽视当事人情感诉求和农村实际情况,化解效果不佳;公开听证、上门化解、圆桌会议等柔性化解方式运用不充分,针对农村特殊群体(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家庭)的便民化解措施不够完善。

(五)队伍力量薄弱,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负责矛盾化解的控申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干警兼具法律专业能力和农村群众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短缺,部分干警不熟悉农村风土人情,不擅长与农村群众沟通,矛盾化解的亲和力和实效性不足。

五、诉源治理视角下农村矛盾纠纷的检察化解优化路径

立足诉源治理“源头防控、多元化解、实质办结”的核心要求,结合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和检察职能,构建“预防为先、化解为要、监督为保障、协同为支撑”的全链条检察化解路径,推动检察工作深度融入农村基层治理,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减量、高效化解。

(一)树牢诉源治理理念,推动工作重心前移

转变传统办案理念,将诉源治理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树立“办案即是化解、监督即是治理”的工作思维,把矛盾化解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一是强化主动排查意识,依托乡镇检察室、村级联络点,联合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农村矛盾纠纷大排查,重点排查土地、赡养、邻里等高频纠纷,建立矛盾风险台账,分级分类管控,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介入、主动疏导,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民生导向意识,聚焦农村群众急难愁盼的矛盾纠纷,摒弃“坐堂办案”模式,推行“带案下访、上门化解”,主动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贴近群众开展化解工作,契合农村群众的解纷习惯;三是强化实质化解意识,摒弃“程序空转”,坚持案结事了人和,不仅依法解决矛盾争议,更注重修复当事人关系,维护农村熟人社会和谐。

(二)健全多元化解机制,构建闭环化解体系

立足检察职能,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构建规范化、闭环式矛盾化解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管控。一是完善检调对接机制,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设立驻综治中心检察窗口,对调解组织化解不了的复杂矛盾,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监督,确保调解效力;二是完善分级分类化解机制,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风险等级,实行分层化解:简单矛盾由检察联络员联合村调解员当场化解;复杂矛盾由检察干警牵头,联合乡镇干部、乡贤、律师共同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由院领导包案,开展公开听证、多方会商,推动实质性解决;三是完善回访跟踪机制,对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定期回访,了解履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排查是否存在反弹隐患,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巩固化解成效;四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质效、群众满意度纳入检察干警绩效考核,倒逼干警主动参与诉源治理,激发工作积极性。

(三)聚焦核心职能发力,精准破解农村矛盾

紧扣“四大检察”职能,针对性破解农村各类高频矛盾纠纷,发挥检察监督的核心作用:

1.刑事检察层面:轻罪和解,遏制矛盾升级。对农村地区因琐事引发的轻微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同步做好赔偿履行、情绪疏导工作,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案件进一步激化矛盾,修复邻里、亲属关系。

2.民事行政检察层面:实质化解,破解申诉难题。对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争议、赡养继承、民间借贷等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农行政争议案件,不局限于书面审查,通过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上门沟通等方式,找准矛盾症结,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民事申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少再审案件和信访案件,避免矛盾反复。

3.公益诉讼检察层面:源头防控,化解公共利益纠纷。聚焦农村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耕地保护、集体资产流失等公益诉讼领域,主动排查线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源头化解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性矛盾,维护农村集体和群众共同利益。

4.控告申诉检察层面:便民接访,化解信访积案。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开通农村群众信访绿色通道,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接访模式,对农村群众信访诉求快速响应、及时分流;加大农村信访积案化解力度,实行领导包案、专班推进,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帮扶救助等方式,化解陈年积怨,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四)强化基层阵地建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完善农村检察服务网络,实现检察力量下沉、服务前移,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一是建强乡镇检察阵地,在重点乡镇设立标准化检察室、检察服务站,配备专职检察干警,常态化开展矛盾化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工作;二是织密村级联络网络,在各村选聘公道正派、熟悉民情的村干部、乡贤、老党员担任检察联络员,负责收集矛盾线索、传递检察信息、协助开展化解工作,构建“检察院+乡镇检察室+村级联络点”三级服务网络;三是推行便民化解措施,针对农村群众居住分散、出行不便的特点,开展“巡回检察”“田间听证”“上门调解”,简化化解流程,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同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降低群众解纷成本。

(五)深化多方协同联动,凝聚诉源治理合力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涉及多方主体,检察机关需主动牵头、协同发力,构建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一是强化检政联动,加强与乡镇政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排查、联合化解机制,针对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惠农政策落实等跨领域矛盾,共同会商解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源头规范行政行为,减少矛盾滋生;二是强化检法联动,与法院建立诉前分流、诉中对接、诉后监督机制,对适宜非诉化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检察调解、人民调解,减少诉讼案件,同时监督法院审判执行,推动生效裁判履行;三是强化检社联动,吸纳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乡贤、“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参与矛盾化解,兼顾法律规定与乡土人情、村规民约,提升化解认可度;四是强化基层自治联动,指导村委会完善村规民约,推动法治、德治、自治融合,引导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调解,培育和谐乡风,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夯实源头治理基础

坚持化解矛盾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提升农村群众法治素养,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矛盾,从思想源头遏制矛盾多发态势。一是精准普法,针对农村高频矛盾纠纷,开展“订单式”普法,通过板凳课堂、乡村大喇叭、普法宣传栏、以案释法宣讲会等形式,重点讲解土地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务用工等法律法规,让群众懂法、守法、用法;二是靶向普法,结合办案过程,对矛盾双方开展一对一释法说理,讲解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引导其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矛盾;三是常态普法,利用乡村振兴、法治宣传日等节点,深入农村开展普法活动,同时通过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推送涉农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扩大普法覆盖面,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农村法治氛围。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矛盾化解能力

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农村、懂群众的专业化检察队伍,为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人才保障。一是优化人员配置,充实控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力量,选拔熟悉农村工作、善于群众沟通的干警负责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干警学习涉农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群众工作方法,同时邀请乡贤、基层干部讲解农村风土人情,提升干警情理法融合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锤炼工作作风,培养干警亲民、爱民、为民的工作作风,摒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真心实意为农村群众解决问题,提升矛盾化解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六、结语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是基层诉源治理的重中之重,更是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使命。在诉源治理视角下,检察机关必须跳出单纯办案的思维定式,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融入农村基层治理大格局,以源头防控为基础,以多元化解为核心,以协同联动为支撑,以基层阵地为依托,不断优化矛盾纠纷检察化解路径,破解农村矛盾化解难题。

通过构建全链条、多元化、本土化的检察化解机制,既能有效减少农村矛盾纠纷成讼量,缓解基层司法压力,又能切实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修复乡土社会人际关系,推动农村地区和谐稳定。未来,基层检察机关需持续深耕农村诉源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让检察职能真正扎根农村、服务群众,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乡村振兴贡献坚实检察力量。


作者:王敬之(山阳县检察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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