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西安雁塔法院余洁法官审理的一起“AI换脸”技术侵犯肖像权案入选典型案例。
佟某诉陕西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陕西某食品公司在“小红书”账号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带货视频,视频中显示陕西某食品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了原告佟某肖像,并绑定陕西某食品公司店铺中商品的购买指引链接,误导社会公众认为佟某与该商品具有代言、推荐等合作关系。而佟某与陕西某食品公司、案涉品牌及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亦未将其肖像的使用权授权给陕西某食品公司使用,故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佟某作为知名女演员,其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陕西某食品公司在“小红书”账号转发经技术处理过的佟某肖像的侵权视频,未经合理注意、鉴别,即用于其公司的商品销售、推广,对平台的其他用户、商品消费者产生误导,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佟某肖像用于商业销售、推广活动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对佟某肖像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陕西某食品公司应当在“小红书”账号的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向佟某赔礼道歉,赔偿佟某经济损失1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AI换脸”技术是人工智能深度合成能力的体现,深度合成技术在视频图片、声音合成方面均能实现以假乱真的效果。技术本身中立无害,但其滥用行为却挑战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AI换脸”技术本质上是对替换者和被替换者面部信息的读取与重塑,未经权利人同意违法应用“AI换脸”技术,将直接侵害相关权利人的肖像权。本案中陕西某食品公司未经佟某的同意,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了佟某肖像并在网络中进行发布,侵犯了佟某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本案裁判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促进构建智能向善理念,在确保人工智能技术有益、安全、公平的同时,维护民主、人权和法治,对于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