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7 11:25: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但离婚前双方已经分居,能否在离婚时索要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重庆市云阳县的廖某与紫阳县高滩镇的张某于2011年依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在结婚后,两人缺乏沟通,感情日渐疏远,且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廖某缺乏关心。2024年,廖某与张某已分居五年多,没有任何情感来往和交流,廖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紫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要求长女与长子由张某抚养教育,次女由廖某抚养教育。
法院调解
024年11月,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承办人联系张某,张某称双方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其本是不愿意和廖某离婚,但因双方确实有五年多没在一起生活,廖某又坚持离婚,他觉得也没有必要维持这段婚姻,因此他同意离婚。但双方分居五年多的时间里,三个孩子一直由张某与其父母带着,廖某需将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拿出来,三个孩子一直在一起生活,张某要求三个孩子由其抚养教育。
考虑到二人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且最大的孩子仅有12岁,承办人便劝导廖某与张某为孩子着想,希望二人能够和好如初,继续经营家庭,然而双方均无维持婚姻的想法。
因此承办人以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劝导廖某。孩子一直跟随张某及爷爷奶奶生活,三个孩子由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将孩子分开,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若张某将三个一起抚养,负担较大。经承办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廖某表示虽然自己生孩子后身体不好,一直吃药,收入也不高,但为了孩子考虑,且张某及其父母这么多年尽心尽力照顾孩子,她愿意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听到廖某这么一说,张某也不再要求廖某支付长子及长女的抚养费。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廖某、张某双方协议离婚。三个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廖某自2025年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次女的抚养费直至次女成年,并且支付三个子女2019年至2024年的抚养费共计20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阮书讷
夫妻未离婚而分居的情况在实际中并不少见,但分居并不意味着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父母应尽的职责,不因双方是否分居、是否离婚而改变,所以即使婚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一方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