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10:15: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却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岚皋县堰门镇的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紫阳县洄水镇庙沟村时,车的前部与对向步行至此的紫阳县洄水镇居民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受伤后被送往紫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李某已经承担。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60天,护理期为80天,营养期为60天,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李某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4年,潘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财险公司承担伤残赔偿金84,862元、误工费16,159.56元、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1,800元、后期医疗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5,400元、鉴定费2,736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共计134,257.56元。
法院审理
2024年2月,紫阳县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申请对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潘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二次鉴定支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最终法院依据规定,认定损失共计126,824.56元。
李某系无证驾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潘某的损失应先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判决如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26,824.56元。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李某主张追偿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萌
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酒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安全驾驶,人人有责,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许姗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