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5 09:27: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非常感谢法官,让我这么快拿到了案件赔偿款......”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电话中难掩激动之情。
2023年7月,钱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适遇段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直行,钱某车辆右前部与段某车辆左侧相撞,致段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段某不承担责任。钱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双方就赔偿款协商未果,原告将钱某与保险公司诉至阎良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无其他争议焦点,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组织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标准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纠纷得以解决。
该案件的顺利化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更精准回应新时代“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需求,实现良法善治、促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阎良法院将继续加强调解工作,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