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交通肇事勿逃逸 担责悔过是真理

时间:2024-12-19 10:36: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2月17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以身试法终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归案。

法官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个人都是遵守交通秩序的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及时报警处理,切莫疏忽大意,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驾驶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供稿:汉阴法院

作者:梁梦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