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1 10:53: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某物流运输公司与某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佳县法院调解,某工贸公司应偿还某物流公司货款269560.2元,但未按期履行。案件到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被执行人为公司,有一定资产,具备履行能力,且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保持畅通,符合执前调解的条件,便及时联系双方公司代理人,耐心细致地阐明法律、做思想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并安抚申请执行人的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转达被执行人愿意履行的积极态度。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近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某工贸公司按期将货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多年来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佳县法院将积极推动执行工作从“末端执”转向“前端治”,不断探索完善执前调解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执前阶段,引导和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让申请人尽快实现胜诉权益。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