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贩卖“上头电子烟”就是贩卖毒品!

时间:2024-12-05 22:38: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随着电子烟用户增多,不法分子对电子烟动起了歪脑筋,将依托咪酯加入电子烟的烟弹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会出现头晕、站不稳,类似醉酒状态,故俗称“上头电子烟”。“上头电子烟”危害性极大,长期或过量吸食会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还可能造成死亡。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云某明知其在他人处购买的电子烟烟弹含有国家规定的管制的麻醉或精神药品,非法将该烟弹以每颗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某,后徐某以每颗350元的价格,经刘某(另案处理)介绍出售给崔某(另案处理),崔某在自家店铺内组织于某等六人吸食,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电子烟弹10个,徐某非法获利3500元。经检测,崔某、刘某等七人尿样依托咪酯结果显示阳性。经鉴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10个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云某、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和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毒罪。综合考虑根据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位被告人,毒品看似遥远,实则离我们很近,它在不经意之间损坏、摧毁我们的身体。你们因为贪念和无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毁了你们自己,也给你们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希望你们在本次庭审中能够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当通过正当手段去挣钱养家,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做一个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任的人。”庭审最后,承办法官语重心长的对二位被告人说道。

法官寄语

依托咪酯属于含麻醉作用的新型神经刺激药物,添加到普通香烟烟丝内烤吸或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和类似醉酒的状态,大剂量吸食还会导致易怒、懒惰,甚至会引起死亡。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一时的刺激而去轻易尝试。谨记远离毒品,避免伤人伤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供稿: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杨刚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