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2 11:33: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从逃避执行到主动配合?这中间发生了什么呢?看紫阳法院如何通过发布悬赏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与龙某系亲戚关系,龙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在李某处借款并承诺按期偿还本息。龙某借款后一直未主动偿还借款,后经李某催要,龙某于2016年7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龙某借到李某现金74,000元,借条载明借款总金额、未偿还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条出具后龙某仍旧未偿还。李某无奈之下向紫阳县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6日,紫阳法院依法判决龙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74,000元,并负担公告费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0元。判决后龙某未履行,2024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龙某支付借款、公告费、保全费75,370元。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查询发现其金融账户仅有存款10017.95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官联系龙某,龙某总是推三阻四,法官将10017.95元划扣兑付给申请人,并对龙某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剩余65352.05元,李某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龙某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和悬赏执行后,马上着了急。2024年11月12日,龙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被悬赏执行在亲朋好友面前也太丢面子了,她马上将剩下的65352.05元打入法院账户,请法院解除限制措施,撤销悬赏执行。案件履行完毕后,法院撤销了龙某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和悬赏执行。法官寄语承办法官:李普生悬赏执行,利用社会的力量,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来,扩大搜索范围,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执行效率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