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沙漠越野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24-11-18 21:44: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还原:小帅称,2020年8月份其驾驶越野车与朋友外出游玩,当车辆行驶至内蒙古阿拉善盟一处沙漠时发生了单方事故。后小帅及时向M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指派施救车辆将该车拖至指定停车场,但在施救过程中又造成了车辆的二次损坏,因损失问题双方存在分歧,小帅则自己雇佣拖车将车辆拖回西安进行维修。

小帅后续就赔偿问题多次与M保险公司协商,但均无果,故将M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施救费及拖车费、评估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被告M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小帅将车辆开往沙漠腹地,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及时通知被告是否愿意继续承保,但小帅并未通知被告。被告在小帅购买保险时已就上述情况属于保险的免赔事项尽到告知义务。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相关内容【被保险人如果未将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案涉车辆危险性程度显著增加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则属于免责事项】,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被告所称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案涉车辆是某知名品牌越野车,车辆本身的性能及使用场景中就包含在沙漠中使用的情形,对此,被告在承保案涉车辆时对越野性能应有明确认识。故案涉事故发生在车辆性能用途范围内,使用范围及外在环境也并未发生明显改变。

同时,根据案涉车辆登记在西安市、在本地投保保险及原告关于在沙漠游玩时发生事故的陈述来看,原告驾驶案涉车辆在沙漠中行驶的情形具有偶发性,并不是经常性的使用情形,不应认定案涉事故是在经常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综上来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提出的案涉车辆在沙漠中行驶的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栗德亮法官

我们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后,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当一些特定的情形或状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方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再来决定增加保险费还是解除合同。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呢?法院在具体认定时会进行综合考虑,即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是否存在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原有结构装置发生改变(变化)以及危险程度增加所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自驾游途中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对于那些非正常路况(如沙地、涉水、山路等),更应格外小心,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