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2 11:00: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1月11日,泾阳法院对一起妨碍民事诉讼,在法庭殴打当事人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决定对行为人刘某某作出罚款决定。
案件回顾:11月11日上午,泾阳法院速裁法庭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在承办法官调解过程中,被告刘某情绪失控,辱骂殴打原告及家属,打砸法庭设备,严重扰乱诉讼秩序。
值班法警接警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制止了扰乱法庭的行为,并将涉案当事人刘某带离审判区进行训诫。经过训诫,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鉴于行为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并对其他当事人的人生安全造成威胁,泾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职职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经研究后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是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地方。法庭是神圣而庄严的,在庭审过程中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官指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庭的藐视,是对法律的亵渎,必将依法受到惩处。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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