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 | 从中国家庭关系演变说开来……

时间:2024-11-08 16:38: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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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起,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西法有见地”专栏,立足西安两级法院,搭建推进应用法学研究和精进审判实务水平的“舞台”,厚植繁荣法学、汇聚洞见的“沃土”。

本期“西法有见地”栏目邀请西安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林瀚,分享《中国家庭关系的演变、家事纠纷特点和家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简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瀚

林瀚,现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硕士研究生,被授予“全省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陕西省第二届新时代马锡五式好法官”,撰写的案例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民事三等奖,入选2022年全省法院民法典实施以来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陕西高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也可以看出,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社会如何发展,家庭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可替代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关系、家庭伦理观念也发生着显著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做好家事审判,首先要对中国特有的家国传统、家国情怀、家文化有必要的认识,对中国家庭关系的演变有基本的了解。只有这样,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才不会机械办案,确保实现实质正义。

 

一、中国家庭关系的演变

中国传统家庭关系的核心是父系血统承嗣、家庭权利义务以男性为中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父权和夫权”。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以血亲主位、父子轴心、男性专权为特征的传统家庭,逐步被以婚姻主位、夫妻轴心、两性平等为特征的现代家庭所取代。

主要表现为:

01 纵向关系在家庭关系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家庭关系中心由以亲子关系为核心构建的家庭关系向以夫妻关系为核心构建的家庭关系演变。

02 横向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居辅助地位,但由夫权的单方集权化向平权化演变。

03 亲属关系网络由自上而下地控制核心家庭向自下而上地承载制核心家庭演变。

04 婚姻关系后天特征优先化。

05 继承关系由父系制向双系制演变。

家庭关系的演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城市居民更趋向于新型家庭关系,而农村居民更趋向于传统家庭关系。所以,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法官既是“中立的裁判者”,更是筑通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身份与契约之间桥梁的建设者。不仅要在个案中准确定位当事人的家庭关系结构,还要掌握家事纠纷的特点,以便寻求最佳的审判方式。

二、家事纠纷的特点

01 复杂性

与普通财产关系的理性不同,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基于长期的、非单一的、与情感密切联系的关系,许多问题是非理性、不规则和不确定的。

02 私隐性

家事纠纷基于特定亲缘关系而产生,涉及更多家庭和当事人的私有财产状况、血缘关系情况及情感生活状况等隐私信息。

03 公益性

家事诉讼实质上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的,除涉及当事人间的私益纠纷问题外,还涉及未成年子女、妇女、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又涉及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问题。

每一个家事案件都对应着一个特定的家庭关系,其特点也包含在家事纠纷的特点中,在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后,构成了一个三维立体的审理架构,通过这样的架构进行拆解分析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三、家事案件审理实务中

应注意的问题

 

一 应当遵循家庭伦理,做出符合人性要求的逻辑推演。

没有伦理的规范,任何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家庭伦理是由家庭成员个人人性的集合而抽象出来的,是实现家庭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的行为规范。因此,家事审判只有重视家庭伦理,才是符合人性要求的;只有遵循家庭伦理,能够对家庭伦理正义进行确认的家事审判才是正义的。

二 应当遵循适度积极的探知主义。

法官在面对利益交织、纷繁复杂的家事纠纷时,要摒弃僵化审理、机械办案,遵循适度积极的探知主义,依据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和司法良知,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个案的正义。消弭出现的隔阂、修复破损的情感、维护家庭伦理、保持家庭的和谐,也是审理家事纠纷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 应当坚持家事纠纷利益保护以实质正义、公序良俗为尺度。

处分私有财产与婚姻家庭的稳定同属私法领域的利益,但后者与社会正常秩序和弱者权益保护、社会善良风俗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因此家事审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限制私权滥用,基于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而进行各种利益的衡量。

四 应当树立全面保护理念和柔性修复理念。

首先,在家事纠纷中必须树立全面保护理念。家事纠纷不仅牵涉直接当事人,还会影响子女等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又同时涵盖着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仅要考量已经发生的事实,还要放眼未来,在分析研判已知事实的基础上,调整和分配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在家事审判中要树立柔性修复理念。在家事审判中,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硬性缺席审判等,容易导致“小事不小”的家事纠纷矛盾激化,使得原本就脆弱的人际关系雪上加霜,而且案件结果往往仅是形式合法而未彰显实质正义,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五 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实体正义处于观念中的应然状态,程序正义则处于看得见的实然状态。想要使实体公正具象化,程序公正必不可少,反之亦然。在审判实务中,因为程序的疏漏,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并不鲜见。

在笔者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马某在一审中提交了继承人马春某、马雪某放弃继承的声明。该声明系打印件,有马春某、马雪某手写签名。对于上述打印件,一审未核实是否系马春某、马雪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通知马春某、马雪某到庭参加诉讼,直接认定马春某、马雪某放弃继承。

二审中,马春某、马雪某到庭称,一审在卷的声明系律师打印好,其只是签了名字,其真实意思是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给马某。据此,马春某、马雪某并非放弃继承,而是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马某。马春某、马雪某等应当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先在诉讼中明确其继承财产份额,此后才涉及判决其继承份额的归属问题。该案被发回重审。

六 应当将行之有效的调解思路和方式方法贯穿审判全流程。

在家事案件调解中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协助判断型调解,以发现法律上正确的解决为第一目标;

2.社交型调解,重点在于当事人通过谈判获得最有利的、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案;

3.教化型调解,以伦理人情说服、教育当事人,从而彻底解决家事纠纷;

4.疏导型调解,主要通过聆听当事人的倾诉,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抑制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对立和不信任,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冲突产生的内在根源问题,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思考,从而彻底解决家事纠纷。

其次,在家庭调解中采取的形式,分别是别席调解和同席调解,也就是俗称的“背靠背”调解和“面对面”调解。

在多数情况下,上述方法和形式往往是相互交错、共同作用。

七 应当遵循家庭伦理,做出符合人性要求的逻辑推演。

将引导社会大众价值取向,强化公民的公序良俗意识,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审判全流程。伦理文化中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等优良的思想值得倡导和遵循,家事审判制度的法律文化根基从未动摇。这种伦理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延续性,要求法官在家事审判中必须具有引导社会大众价值取向,强化公民的公序良俗意识,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面对家事纠纷,在爱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财富切割的传导链条上,每个人都试图抓住一丝机会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的裁判对一些证据性质的判断可能不同,但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而法官正是通过法理情交融的一次次实践,探寻“最优解”、巧化“家事结”,守护家庭和睦、家庭幸福、社会文明,这是也家事审判的题中之义。

 


来源| 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