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2 14:02: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活动中,公司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业务发展需求,更名便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但公司更名是否会影响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履行,尤其是在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能否将更名前公司工作年限与更名后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原告童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童某从事销售岗位,合同期限三年,月工资8000元。2021年10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并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等均无变化。与此同时,乙公司与原告童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童某的工作职责及岗位等均无实质性变化。2023年10月,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童某离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后,童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乙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名称的变更仅仅是企业法人身份标识的一种变化,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已经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劳动者应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童某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在公司更名后未发生变化,且公司更名系用人单位的经营决策意思,非受童某本人意愿,故在计算童某工作年限时应将童某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因此,童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应当妥善予以保存。同时,劳动者也应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及自身工作岗位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掌握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误区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供稿:城固法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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