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法院 | 父亲去世,留给女儿的36万“遗产”何去何从?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7 10:09:37 阅读量:

父亲生前借出36万元,这是他一辈子的积蓄。

女儿在悲痛中整理遗物,发现这笔借条,随后踏上追讨之路。

然而,借款人前妻的一句话,让追讨陷入僵局:“钱又没花在家里,我们早就离婚了,凭什么让我还?”

婚内借的钱,离婚后配偶还有义务偿还吗?

这笔陈年旧账该如何算清?

本期,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关于诚信、亲情与法律的故事。

案情回顾

李女士的父亲生前与被告王先生素有经济往来,先后向王先生出借2笔资金。

一笔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一笔16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王先生均当场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予以书面确认。

此后李女士的父亲不幸离世,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其他全部继承人均自愿书面放弃继承权利的前提下,成为案涉合法债权的唯一权利人。

她多次向王先生催要欠款,却始终未能得到妥善清偿,无奈之下,将王先生及其前妻王女士一同诉至西咸新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对借款本金的事实不持异议;而其前妻则当庭提出抗辩,主张案涉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裁判思路

承办法官在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细致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紧扣《民法典》相关规定,层层厘清法律关系,在合法债权的基础上,明晰划分责任边界。

依法确认债权继承主体资格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离世后遗留的合法债权属于遗产范畴,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有借条、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

李女士在其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作为案涉债权唯一权利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依法有权向债务人王先生主张案涉债权。

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与个人债务

法官严格对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对两笔借款分别作出认定:20万元借款发生于王先生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情形,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16万元现金借款,原告李女士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法认定为王先生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的前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案件尘埃落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当事人李女士专程来到西咸新区法院,向承办法官何秀丽送来一面鲜红锦旗。

一句真诚的道谢、一份沉甸甸的认可,为这场持续许久的纠纷画上句号。

 

普法课堂

一、债权人去世,继承人能要钱吗?法律明确规定:可以!

很多群众误以为 “人死债消”,但在法律层面,合法债权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也包括合同债权等合法财产权利。

核心规则:

出借人(债权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笔债权,直接向借款人(债务人)主张还款;同一顺序的多名继承人中,部分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剩余继承人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全部债权。

维权提示:

主张继承债权时,需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确保主体适格、证据充分。

二、婚内债务,配偶一定要一起还吗?分清这 3 种情况。

并非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需要共同偿还的情形: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内大额负债,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无需共同偿还的情形:

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个人债务,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关键提醒:

夫妻间的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合法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应当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办结,普法不停。

一面锦旗,一声道谢。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厘清——让每一笔账都有归属,让每一个人都知进退。

学法知法,行有所止。

懂法用法,权有所护。


作者:李龙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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