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离婚后,孩子惹祸,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买单”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7 10:05:00 阅读量: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若不慎侵害他人权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否以“孩子不归我管”为由拒绝赔偿?这是不少离异家庭关心的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责。

父母监护责任不因离婚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离婚仅改变抚养方式,并不消灭父母的监护身份。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是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划清责任边界

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作出了更清晰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尤为关键的是,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面对受害人,离异双方对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孩子没跟我住”“平时管不着”等理由拒绝赔偿。

内部责任可以划分,但不对外减免

有人会问: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平时难以实际管教孩子,全都让其担责是否公平?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是对外承担责任的要求,目的是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离异夫妻内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过错程度等,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实际支付超过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但这属于内部求偿问题,与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无关。

婚姻关系可以结束,父母的监护职责却不会“离异”。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通过探望、沟通、教育等方式积极履行监护义务,而非当“甩手掌柜”。否则,子女闯祸不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还会因疏于管教受到道德与亲情的拷问。用心尽责,才是对孩子和社会真正的负责。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