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29 18:29:09 阅读量:
原告小美与被告西安某摄影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微信沟通汉服写真拍摄事宜,后双方于2025年10月1日签订写真合同,约定商家为小美拍摄汉服写真,提供妆造及服装,服装套数:共计4套,每套精修16张,总计金额1299元,拍摄时间需提前24小时确认。签约当日,小美全额支付了服务费。
其后,小美在拍摄前发现,商家此前向其展示的摄影作品并非商家原创,涉嫌虚假营销,担忧拍摄效果无法达标,小美随即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但商家以合同中“拍摄前退款需扣除40%违约金”的条款为由拒绝,声称该约定已明确写入合同。小美则反驳,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商家未履行任何提示告知义务,应属无效。双方协商无果,小美一纸诉状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美与被告西安某摄影公司签订《定单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鉴于摄影服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双方的信任关系,不宜强制履行。现小美因商家虚假宣传丧失信任,明确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拍摄前退款扣40%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乙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案涉协议约定的该条款应属于商家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内容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小美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小美亦未在该条款处签字确认,故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对于商家提出的“因小美解约造成其损失应予以赔偿”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产生,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合同解除,被告西安某摄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小美服务费1299元。
本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个体消费纠纷,更通过司法裁判明晰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效力、法定解除权行使等关键问题,为消费者维权与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
对消费者:筑牢维权防线,理性守护权益
对经营者:摒弃霸王条款,坚守诚信底线
汉服写真消费承载着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与对生活美学的追求,本应是一场充满人文温度的体验。本案的裁判再次明确:契约自由的前提是公平正义,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商家单方免责的“挡箭牌”,消费者维权需依法依规,经营者盈利应恪守诚信底线。唯有双方共同遵循法律规则,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求平衡,才能让这类兼具文化内涵与消费属性的“古风之约”,真正在公平与善意中实现,既守护商业秩序,亦留住生活诗意。
作者| 曲一铭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