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9-09 09:37:44 阅读量:
近日,彬州法院北极法庭办理一起原告赵小明(化名)与被告钱小多(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小明经营一家化肥农药公司,2012年原告赵小明公司员工与被告钱小多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钱小多推广并购买销售原告赵小明公司所售化肥,并从中提取利润。2021年12月双方结算后,被告钱小多给原告赵小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后原告赵小明因钱小多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钱小多支付货款。
案件回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钱小多对原告赵小明的陈述予以认可,但当庭提供证据,认为双方在结算的时候曾有两笔费用未扣除,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但原告赵小明坚持认为该笔费用已经扣除,双方对此出现争议。因为原、被告合作近10年,双方已经形成有痕可查的结算习惯,因此本案的重点在于查清双方日常交易习惯,从而确定被告钱小多主张的两笔款项是否扣除。通过庭后组织进一步的举证质证,确定双方的结算的方式是,原告持票据第一、三联,被告持第二联,原告在被告所持票据上签字备注“费用结清”等字样,说明双方就该费用已结清,无备注即费用未结算。结合双方结算习惯,及举证责任规则,本案对被告钱小多的说法予以采信,判决时扣减了两笔钱款。判决送达次日,钱小多主动通过法庭履行案款,原告赵小明也欣然同意,案件至此顺利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案件虽小,争议却大,本案涉及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如何裁判问题。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依据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简案简判,而是就双方争议焦点,及时组织双方进步一举证质证,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准确裁判,从而达到及时履行。
作者:文 娟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