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4 16:26:58 阅读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了系统的思维指引。结合基层办案实践,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效果三个维度,就“三个善于”在公益诉讼全流程中的运用谈几点认识。
一、穿透式审查,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公益诉讼案件的事实样态较为特殊,损害后果往往具有延时性和隐蔽性,行政监管权责存在交叉重叠,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侵害也常常相互交织,给事实查明带来不小挑战。办案实践中,首先要坚持亲历性原则。检察人员应坚持亲历性原则,实地核验污染物是否清运、植被是否恢复等,准确甄别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纸面整改。其次要敢于质疑专业结论。环境监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受点位布设、检测流程、标准适用等因素影响,易导致专业证据存在瑕疵、证明力不足。对存疑证据应依法启动补充或重新鉴定程序,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经得起科学推敲。最后要厘清权责归属。面对环保、国土、水利等多部门职责重叠问题,办案人员应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精准锁定监管主体,确保检察建议指向明确、落到实处。
二、领悟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
公益诉讼法定办案领域已拓展至“4+N”格局,但法律适用面临规范分散、操作指引不够明确、行业监管细则与司法审查标准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践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需要从三个维度把握:
第一,精准把握立法宗旨。以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形成威慑。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是否主张及主张多少数额,应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已受处罚等因素,在惩戒威慑与侵权行为人承受能力之间寻求平衡。
第二,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界。行政公益诉讼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应坚持行为审查与结果审查相结合:既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监管程序,又跟进公益受损状态是否得到实质性遏制。既不因流程合规而忽视实质整改,也不以损害未完全修复而反向推定履职不到位。
第三,统筹监管与司法尺度。行政监管侧重事前管控、过程管理,司法监督侧重结果审视、职责落实,二者评判标准各有侧重。办案中应对照公益诉讼证据规则审查行政履职资料,在尊重行政专业判断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在履职认定标准上达成共识,实现监督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三、统筹法理情,提升办案效果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办案方法论的最终落脚点。落实法理情统一,办案人员应坚持三项标准:一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依托12345热线、信访举报等渠道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将民生痛点列为监督重点。二是推行“现场勘验+公开听证+整改回访”一体化办案模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群众代表参与整改成效评议,以公开促公信。三是建立“台账核查+现场核验+满意度走访”三位一体整改核查机制,对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司法刚性彰显监督权威。
“三个善于”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构成了公益诉讼办案的方法论体系:查明事实是基础,精准适用法律是关键,实现公平正义是归宿。基层检察机关践行“三个善于”,不能将其视为割裂的办案技巧,而应作为一种贯穿全流程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来养成。在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都要反复追问三个问题:事实有没有查透?法律有没有用准?效果有没有做到群众心坎上?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让公益诉讼制度在服务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商洛商州检察)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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