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黎 萍 | 浅析数字检察赋能高质效办案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08 10:42:05 阅读量:

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法律监督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本文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围绕数字检察如何赋能高质效办案这一问题,从理念更新、机制构建、实践路径、素能提升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实施数字检察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并据此为基层检察机关提出有针对性地对策与建议,以期对于基层检察工作开展起到积极助力和参考价值。

一、数字检察赋能高质效办案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破解基层监督线索发现难题

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下,对于检察官个人所掌握的线索主要依靠检察官本人经验积累和人工筛查,存在着发现难、发现晚、发现少等问题。而数字检察是通过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海量数据进行智能比对关联分析,从异常数据中寻找到可以被监督的线索,解决了“被动受案、坐等线索”的困境。尤其对虚假诉讼、执行违法、侦查活动监督等隐蔽性较强的领域,运用数字化手段则可以穿透表象、直达本质,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和精准性。

(二)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与质量

基层检察院普遍案多人少,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时间在繁重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上。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可以帮助检察官实现证据智能审查、文书自动生成、类案精准推送等功能;从机械重复繁琐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使其更加专注于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适用等办案过程。而且辅助办案也可以将证据审查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进行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处理等情况,促进司法公正。

(三)有助于推动检察履职模式转型升级

数字检察使得法律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末端治理到前端预防转变,通过对数据分析研判可以及时发现某一类案件的发案规律、存在漏洞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进而以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这种由治罪走向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二、基层推进数字检察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数据获取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内部数据“孤岛”现象严重。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标准各异、接口不通,难以进行整合和关联分析;二是外部数据共享困难。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担心数据被占用,数据对外开放度不高;三是数据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历史数据录入过程不规范、要素不完整等问题影响模型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

数字检察是业务与技术的深度融合,既需要懂检察业务的“法律专家”,也需要懂数据技术的“科技能手”;更需要既懂业务又懂技术。基层检察院由于编制、待遇等条件限制难以吸引和留住高水平技术人才。目前,大多数检察人员缺乏系统的数据思维和建模能力,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理解和应用还停留在表面,业务主导与技术支撑之间衔接不够顺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检察的深入推进。

(三)安全与效率的平衡需要审慎把握

数字化、智能化,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新风险:数据安全、技术依赖等。一是数据安全问题。检察办案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如果泄露将不堪设想。二是技术依赖问题。由于单纯依靠智能系统办案可能导致检察官独立判断能力弱化,以“机器代替人脑”,违背司法规律;三是责任界定问题。如何确认智能辅助系统所给予的参考意见出现偏差,该由哪些技术方提供了应有的信息,谁负主要责任?目前还没有相关明文规范要求。

三、完善数字检察赋能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数据治理机制,夯实数字检察根基

数据质量决定着数字检察的成败,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治理责任制,确定录入、审核、维护各环节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做到准确、完整、规范。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数据格式、编码规则和接口标准等,为数据整合共享提供依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检察数据共享纳入地方数字政府建设总体布局中来考虑,在政法协同平台中推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使用权限和范围,做到开放共享又安全可控。

(二)优化模型管理机制,提升应用实效

实行模型“双认证”管理,即业务条线和数字检察部门分别从业务需求和技术实现两个角度对模型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模型既符合监督逻辑又具有一定的技术可行性。建立健全模型应用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模型线索成案率、监督采纳率、社会治理效果等情况开展评估,表彰推广优秀模型,对低效模型及时清理退出;完善线索核查督办机制,对模型推送的线索做到台账管理、跟踪问效,确保线索得以及时核查并有效转化。

(三)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专业化队伍

人才是数字检察发展的第一资源,建议开展数字检察人才培育工程。在基础层完成全员轮训,大力普及数字检察、平台操作技能和数据安全等知识;进阶层通过设置算法逻辑、智能证据审查等课程,掌握对系统输出结论的甄别、评估与纠错方法;精英层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智能系统研发测试,“以司法需求引领技术迭代”,探索建立“检察官+技术员”协同配合机制,采取联合办案、跟班学习等形式推动实现业务与技术更好融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通过招录、选调、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队伍。

(四)坚守"人主机辅"原则,确保技术向善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必须立足于辅助的定位和特征,坚持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决策主体性。要建立健全智能辅助系统使用规范,明确系统辅助的范围、方式、边界,不允许将智能辅助系统输出结论作为办案决定依据;完善全链条追责和救济机制,明晰“谁主导、谁负责;谁辅助、谁担责”,从根源上杜绝转嫁责任、权责一致;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数据访问日志、操作留痕等制度,做好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黎 萍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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