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3 11:48:33 阅读量:
引 言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其本质是通过前端干预、源头防控、多元化解,实现矛盾纠纷的预防性治理与实质性化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基层检察机关身处社会治理最前沿,是连接司法职能与基层治理的关键纽带,其功能定位、履职模式与治理效能,直接决定诉源治理的落地成效。在诉源治理从“被动解纷”向“主动治源”、从“分散处置”向“系统治理”转型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基层检察履职的功能短板、机制壁垒与路径局限日益凸显,难以适配诉源治理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的核心要求。基于此,本文立足诉源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厘清基层检察功能的核心定位,剖析其履职适配性困境,明确功能调适的核心维度,探索规范化、长效化的实现路径,为基层检察深度融入诉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思路。
关键词:诉源治理现代化;基层检察;功能调适;法律监督;治理效能
一、诉源治理现代化与基层检察功能的逻辑关联
(一)诉源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诉源治理现代化以“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依法化解、协同共治”为核心遵循,突破传统末端解纷的局限,构建起“预防—化解—监督—修复”的全链条治理闭环。其核心目标是减少矛盾纠纷增量、消解社会风险隐患、修复社会关系裂痕,实现治理效能与法治价值的统一。从本质来看,诉源治理现代化要求治理主体权责清晰、治理方式刚柔并济、治理机制闭环高效、治理理念标本兼治,既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发力,也需要司法机关以专业职能提供法治保障,筑牢基层治理的法治根基。
(二)基层检察参与诉源治理的职能逻辑
基层检察职能与诉源治理现代化具有天然的内在契合性,这种契合性根植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与基层治理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基层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能够通过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纠正违法履职行为,从源头减少因权力运行不规范引发的矛盾纠纷,契合诉源治理“治未病”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基层检察贴近基层群众,可依托法定履职渠道,实现矛盾纠纷的介入式化解、法治化引导,填补基层治理的法治空白。同时,基层检察兼具司法性与社会性,既能以司法办案定分止争,又能以监督履职推动治理完善,是诉源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法治力量。
二、诉源治理现代化下基层检察功能的适配性困境
(一)功能定位偏差:治理职能与司法职能失衡
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仍固守传统司法办案思维,将核心职能局限于个案办理,对诉源治理的治理属性认知不足,未能将司法办案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一方面,重司法裁判、轻源头预防,将办案作为履职终点,忽视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与风险隐患,缺乏主动介入基层治理、防控矛盾滋生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功能边界模糊,既存在越位干预基层自治事务的问题,也存在缺位履行监督、化解、预防等治理职能的情况,导致检察职能在诉源治理中难以精准发力。
(二)履职逻辑割裂:单一履职与系统治理脱节
诉源治理现代化强调系统性、整体性治理,而当前基层检察履职多呈现碎片化、单一化特征。“四大检察”职能各自独立运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缺乏协同联动,未能形成覆盖全领域、全流程的治理合力;履职环节与诉源治理全链条脱节,多聚焦于矛盾纠纷的后端处置,前端预防、中端化解的履职力度不足,难以融入“预防—化解—监督”的系统治理体系,导致检察治理效能大打折扣。
(三)机制衔接不畅:独立履职与协同治理相悖
诉源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工程,而基层检察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机制存在明显短板。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单位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机制不健全,矛盾化解工作存在重复劳动、衔接断层问题;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元的联动机制不完善,检察职能难以嵌入基层治理网格,无法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检调对接、诉检对接等机制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约束与长效运行保障,难以形成协同共治格局。
(四)能力供给不足:传统能力与现代需求不匹配
诉源治理现代化对基层检察履职能力提出复合型要求,既需要专业司法能力,也需要社会治理、群众工作、风险研判等综合能力。但当前基层检察队伍能力供给存在明显短板,办案人员多专注于法律专业技能,缺乏社会治理研判能力与矛盾多元化解技巧;队伍专业化配置不足,专职从事诉源治理工作的人员力量薄弱,难以兼顾办案与治理双重任务;履职考核评价体系未突出诉源治理成效,缺乏正向激励与刚性约束,影响检察人员参与治理的主动性。
三、诉源治理现代化中基层检察功能的调适逻辑
(一)理念调适:从个案司法向系统治理转变
摒弃单一办案思维,树立“司法办案与源头治理并重”的核心理念,将诉源治理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强化主动治理意识,以“抓前端、治未病”为导向,把预防矛盾、防控风险作为履职重要目标,实现从“被动解纷”向“主动治源”的转变;坚守法治底线,坚持依法治理与柔性化解相结合,既以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又以多元化解修复社会关系,兼顾治理效能与法治价值。
(二)定位调适:从单一监督向复合治理转型
明确基层检察在诉源治理中的复合定位,兼顾法律监督者、矛盾化解者、治理参与者三重角色。以法律监督为核心,聚焦执法司法乱象、治理漏洞开展精准监督,夯实诉源治理的法治基础;以矛盾化解为抓手,依托法定职能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破解矛盾积压难题;以治理参与为延伸,主动嵌入基层治理体系,助力完善治理机制,构建“监督+化解+参与”的复合功能体系。
(三)路径调适:从分段履职向全链治理升级
打破碎片化履职模式,构建与诉源治理全链条适配的履职路径。前端聚焦风险预防,通过风险研判、法治引导、检察建议等方式,防范矛盾滋生;中端聚焦实质化解,运用多元履职手段,推动矛盾就地解决;后端聚焦治理修复,针对治理短板督促整改,完善长效机制,形成“预防—化解—修复”的全链条检察履职模式。
(四)机制调适:从独立运行向协同共治优化
突破部门壁垒,构建内外协同的治理机制。对内整合“四大检察”职能,建立一体化履职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对外健全与政法单位、基层组织的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流程,推动检察职能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构建多方参与、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协同共治体系。
四、诉源治理现代化中基层检察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锚定监督主业,筑牢诉源治理法治根基
以精准法律监督为核心,从源头规范权力运行、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规范侦查、审判、执行活动,防范因刑事办案不规范引发的涉法涉诉矛盾;深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聚焦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开展精准监督,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拓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聚焦公共利益领域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防范群体性矛盾与公共利益受损风险,以监督实效夯实诉源治理的法治防线。
(二)优化履职模式,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围绕诉源治理全流程,优化检察履职方式。在风险预防环节,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与研判机制,梳理矛盾纠纷高发领域,针对性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在矛盾化解环节,整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化解等履职手段,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避免矛盾升级转化;在治理提升环节,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检察建议、整改要求落地见效,推动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三)健全协同机制,凝聚多元共治合力
完善内外协同机制,打通诉源治理联动壁垒。建立政法单位协同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矛盾化解流程,实现矛盾纠纷的分流处置、高效化解;搭建基层治理联动平台,推动检察职能嵌入基层治理网格,建立驻点联络、动态排查、快速处置机制,实现矛盾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规范检调对接机制,明确对接范围、流程与责任,借助社会调解力量提升矛盾化解效率,构建多方联动、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四)强化能力建设,夯实履职保障支撑
聚焦诉源治理需求,提升基层检察履职能力。完善队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治理、群众工作、风险研判等能力培训,打造复合型检察人才队伍;优化人员配置,设立诉源治理专职岗位,统筹推进办案与治理工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诉源治理成效纳入业绩考核核心指标,建立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激发基层检察参与治理的内生动力。
结 语
诉源治理现代化对基层检察职能提出了全新要求,功能调适与优化是基层检察适配治理需求、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基层检察机关需紧扣诉源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逻辑,从理念、定位、路径、机制全方位发力,破除履职困境、明晰功能方向、完善实现路径,将法律监督职能深度融入诉源治理全流程,以检察职能的精准化、系统化、协同化履行,助力构建源头防控、多元化解、高效处置的诉源治理体系,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检察保障。
作者:王敬之(山阳县检察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