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天降玻璃让新车秒变“瑕疵车”,贬值损失谁来买单?

来源:西安中院 时间:2026-10-29 10:21:58 阅读量:

幕墙玻璃从吊装机械上脱落

碎片让隔壁4S店的新车“挂了彩”

4S店无奈降价出售

降价卖车,算不算恶意扩大损失?

贬值损失,该由施工方赔吗?

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某4S店是一家品牌轿车经销商,展厅里新车锃亮、整齐列队,等待着它们未来的主人。而与这片“新车方阵”仅一墙之隔的,是一处热火朝天的建设施工工地。

2024年9月,工地正在进行幕墙玻璃吊装作业。谁也没想到,正在吊装的幕墙玻璃突然从吊装机械上脱落,直直摔向一墙之隔的4S店停车场。虽然玻璃没有直接砸中车辆,但碎片四处迸溅,一辆崭新轿车不幸“中招”,车身多处被划伤、砸伤。

好端端的新车,还没上牌就先“挂了彩”。4S店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干脆将这辆“带伤新车”降价5万元卖给了案外人。随后,4S店就这5万元的贬值损失,多次找到工地的建设单位某公司协商赔偿,沟通无果后,某4S店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受损系因隔壁施工工地施工不慎,幕墙玻璃从吊装机械脱落所致。某公司系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工地施工负管理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损的车辆是待出售的新车,该车辆的使用性能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修复,但作为商品的经济价值却因此而实质降低,此种损害亦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某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对此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某4S店的新车贬值损失5万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焦点:

第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向某4S店赔偿新车的贬值损失5万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某公司辩称其并非负责项目施工的总包人或分包人,而幕墙玻璃从吊装机械上脱落系因施工不当,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本案中的某公司作为案涉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施工在建工程的所有人和项目的管理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4S店作为被侵权人,其有权在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中任选一人或多人主张赔偿。某公司所辩称的其并非负责施工的总包人或分包人这一点,仅可适用于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某公司辩称某4S店将车辆降价出售而非维修,系恶意扩大损失,并主张降价出售造成的贬值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某4S店提交售车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产生了贬值损失5万元,且法律并未对财产受损后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规定,故某4S店将受损车辆降低出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恶意扩大损失。本案中,受损车辆对于被侵权人是以销售为根本目的的商品而非自用的消费品,车辆因受损导致市场价值贬损,直接影响了其交换价值的实现,该损失与被侵权人的财产利益减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此类贬值损失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失更为妥当,更能全面填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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