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提供转账记录就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8 10:10:24 阅读量:

有转账记录,就能证明是借款吗?

民间借贷的合意,该如何举证?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唐某持微信转账记录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5000元;张某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唐某为推广某商家服务小程序支付的项目垫(投)资款。

经审理查明,唐某为张某加入某小程序的推荐人。2025年4月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20000元,张某回复“那我领了哥”后将20000元领取;2025年5月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5000元、500元;同年8月张某向唐某转回10000元。在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中,除案涉款项外,还存在其他转账记录,但双方之间无“借”“还”“利息”之类的意思表示。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在开庭时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庭后承办法官向唐某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唐某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说法

有转账记录不一定存在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定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一方想借另一方同意借),二是款项实际交付了。转账记录是一把钥匙,但它只能打开“钱去了哪里”这扇门,打不开“钱为什么去”那扇门。

上述案例中,唐某持转账记录提起诉讼,但在张某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的官司,赢在证据的完整性。

转账记录≠借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给了”,不能证明“钱是借的”。

“备注”与“聊天”要留痕:转账时备注清楚“借款”;聊天中务必出现对方开口借钱、你同意出借或约定还款日期的明确表述。

别把投资和借贷混淆:如果双方存在合作、投资、垫资等业务关系,资金性质极易变得模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借款,证据不完整。

 


供稿| 大荔法院

作者| 陈洁

编辑| 李娟

责编| 李马宁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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