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1 18:47:49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12年,紫阳的城关镇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9万元,后续侯某陆续偿还部分款项。2014年10月,双方对剩余欠款统一结算,侯某向杨某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杨某现金2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25日前还清;欠条确认欠付此前利息4500元,注明后续另行结算。还款期限届满后,侯某迟迟未清偿债务。自2017年10月起,杨某妻子袁某持续通过微信向侯某催收欠款,聊天记录中侯某多次作出“有钱一定偿还、年后结清欠款”等还款承诺,但始终未实际兑付。
2026年,杨某诉至紫阳法院,请求判令侯某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合计14500元。
法院审理
2026年7月,紫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侯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主张案涉借款约定2014年10月25日到期,至起诉时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原告当庭提交借条、欠条、微信完整聊天记录截图、身份材料等证据佐证债权真实存在。经法庭核查全部在卷证据,法院认定核心事实,2014年10月2日出具的借条、欠条,系双方对前期借贷本息结算后自愿确认,债权凭证合法有效,侯某负有清偿义务; 双方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侯某逾期未还款,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诉请利息金额未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案涉债务履行期2014年10月25日届满,依行为发生时《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原为2年。即便2017年首次催收时已超过2年时效,但2017年至2024年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证实,侯某在诉讼时效完全届满后,多次主动向债权人作出分期、全额还款的明确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作出同意履行债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侯某时效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侯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500元,共计34500元。
法官说法
借贷留存完整凭证:出借资金务必留存借条、转账记录,结算旧债时重新出具书面债权凭证,明确本金、利息、还款日期;日常微信、短信催收记录不要随意删除,文字沟通优先于语音,便于后续举证。催收要持续留痕:债务到期后定期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方式催收,固定债务人确认债务、承诺还款的证据,持续中断诉讼时效。认清时效误区:不要认为“欠钱时间久了就不用还”,即便诉讼时效届满,只要债务人主动承诺还款,仍需全额清偿;若债务人无任何还款承诺,可优先协商达成书面还款协议,重新固定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王姝婷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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