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 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获得适当经济补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06 10:54:36 阅读量:

家务劳动看似没有薪酬,却维系着家庭正常运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操持家务的付出同样具备法律价值。本案聚焦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对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补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作出司法回应。

基本案情

闫某与陈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1月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陈某认为其全职在家,婚后承担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及洗衣做饭等大部分的家庭义务,而闫某除了上班,对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闫某给予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闫某应否给予陈某家务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陈某婚后没有选择工作,更多地承担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和洗衣做饭等家庭义务,其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闫某同意支付陈某经济补偿40000元。

价值意义

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以司法力量为家务劳动 “定价”,让无形的家庭付出获得有形的法律保障。长久以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操持家务等家庭劳动因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其价值常被弱化,承担主要家务的一方往往在个人职业发展、经济收入上做出了隐性牺牲。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陈某的经济补偿请求,既是对个体付出的公平回应,更向全社会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婚姻是责任与利益的共同体,职场打拼与持家奉献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夫妻双方理应共同分担家庭义务。该案的处理,既切实维护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树立平等互助、责任共担的婚姻家庭观念,弘扬家庭文明新风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供稿:蓝田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尚 恩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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