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始法院 | 目光穿透案件,促和解实质化解民事纠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03 19:42:47 阅读量:

大大咧咧的黄某受伤了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

黄某是建始县红岩镇一位农民,自幼聪明,多年以前自学成功水电安装技术,加上他为人豁达,做事踏实,正值中年有的是力气,邻里或者附近工地上,只要有水电安装,许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他。

2025年初,建始县乡村振兴建设如火如荼。施工方A公司某建设公司承包“鼓乡茂田”示范项目后,将水电安装在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B公司某装饰公司。经人介绍,黄某参加B公司的水电安装。

2025年12月2日上午,黄某到达工地。雷厉风行的他,一到工地就扎进了紧张的工作。至于书面合同,向来大大咧咧的他想都没有想过:人是相互的,他努力为B公司工作,B公司自然不会亏待他,还要什么书面合同?他是这么想的。工伤保险等社保,黄某更是从不关心,他对自己的安全信心十足一一他走南闯北这么多年,身上连皮都没有破一块,遑论什么“工伤”。对他来说,有社保没有社保根本没有区别。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黄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这一次居然受伤了,而且伤得不轻一一黄某在B公司上班的当天下午,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了!他当即被送医院抢救。经检查,腰椎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冠突骨折、左侧屈肌总腱损伤,浑身都是伤,医生估计可能构成伤残。

协商不成,黄某选择法律程序

病情稍微稳定之后,黄某陷入了长时间沉思,他怪自己不小心,为什么就没有注意到脚手架的危险程度呢?他怪老天爷不公:不说好人好报吗?为什么无妄之灾偏偏落到了众所周知的他这好人头上?自己吃苦他无论如何也挺得住,但好几个月无法劳动,家人生活办?以后的劳动能力必定受影响……他越想越不是滋味。

好在“天无绝人之路”,就在黄某痛不欲生的时候,他的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位德艺双馨的资深律师向律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你有权寻求救济……”向律师开导,让他重拾生活的信心。

虽然如此,即使有法律规定,不是山穷水尽,黄某还是不会找公司的一一“他到公司做事的时候,压根儿就没有想过在工资之外还找公司任何麻烦。

眼前的困难,黄某实在扛不住了,万般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厚着脸皮”联系公司,他的要求一点也不高,就希望公司帮他渡过眼前的难关。

但公司的态度黄某始料未及:虽然十分同情他的遭遇,但涉及拿钱的事,没有法律文书谁都不敢开口。

黄某理解公司:财务上要法律手续是再正常不过了。

他愿意走法律程序。

一波三折,官司可能打回原点

2026年6月2日,黄某委托向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A、B两公司为其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虽然向律师事先已叫他做好思想准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琐,甚至可能一波三折,但波折来得之快还是大大超出了黄某意料。

当日,劳动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

“开弓没有回头箭”,黄某决定硬着头皮往前走,在收到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决定后,他当日就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A、B两公司为其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法院当日受理——建始县法院历来如此,对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

7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职责所在,A、B两公司的代理律师张律师在同情黄某不幸遭遇的同时,进行了充分论证,证明不存在需要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问题,认为法院应驳回黄某的起诉。

“棋逢对手,将遇良才”,大概是隐约感觉张律师的答辩意见不无道理吧,向律师当庭增加备位诉讼请求:如果确认A、B两公司为其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请求不成立,则请求法院直接确认黄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一这可是一把“杀手锏”,向律师认为,A公司或B公司,不是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就是劳动用人单位,二者必居其一,A、B公司必定陷入二难选择。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张律师果然是久经沙场的老将,他当即反驳:劳动争议案件以仲裁为前置程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首先申请劳动仲裁……

法庭辩论进入白热化。

庭审持续了几个小时。虽然,双方的律师唇枪舌剑,精彩异常,但黄某的官司,却有可能重新打回到仲裁的原点。谁也不知道会不会打到猴年马月。

目光穿透案件,促和解实质化解民事纠纷

“黄某为什么要仲裁起诉?最终目的总不是为了享受相应的待遇?”看着眼前的僵局,我的目光穿透眼前的案件。

“黄某受伤属实,是否伤残及伤残级别可以评估,法律程序走完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律师可预估。既然如此,可不可以现在就自行协商待遇呢?……”休庭后,我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还在审判庭,“多管闲事”发表意见。

“也是啊,法官站在双方当事人立场上考虑问题。我们愿意协商。”向律师率先表态。

“人心同然。我回去后当面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张律师诚恳表态。

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天,双方的代理律师本着对自己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各负其责:向律师给黄某讲解协商不了可能还要经过的法律程序,讲解根据其伤情最终可能得到的待遇范围;张律师给公司讲解只要法律规定公司有责,有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公司都应当拿钱的硬道理;当事双方自行沟通,公司向黄某表态,公司再困难该拿的钱还得拿;黄某让公司放心,自己祖辈以来善良为本,绝不会得寸进尺……

协商稳步推进。

结案压力再大,我和小马也挺住了: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将黄某的案件先“压一压”……

功夫不负有心人。庭审结束后的第十一天,即2026年7月14日,黄某与B公司终于达成协议:B公司在垫付的医疗等费用之外,另赔偿黄某21万元……

7月31日,黄某如期收到B公司21万元赔偿款。他随即提交撤诉申请。

又一起劳动争议,在我和小马提议之下,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大力“撮合”之下,当事双方庭外和解,官司戛然而止,此时距离起诉不到一个月。

后 语

西谚有云:“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告不理”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是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原则,就有例外,“不告不理”不妨碍法官适度能动司法,让目光适度穿透眼前的案件,在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基础上,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促使其一步到位直接和解解决纠纷,这与尊重其处分权并不矛盾——程序固然重要,但程序是为内容服务的,鲜有为了走程序而走程序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一起劳动争议,非经一至二年程序无法走完,已是司空见惯,不少当事人程序没有走完就已精疲力尽。既然如此,法官在当事人对相关程序有了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促使其舍弃繁琐的程序,一步到位和解解决纠纷,又何尝不可呢?又何尝不是尊重私法自治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呢?

当然,穿透须有度:“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法律规定了相应程序,如无特殊例外,就应当一步一个脚印一个程序一个程序往前走;和解须自愿一一促进和解不妨碍当事人在和解协议达成前的任何阶段随时放弃和解,在法定期限内重回法定的解纷必经程序。


作者:黄志佳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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