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日】咸阳渭城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耕地红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6 10:06:05 阅读量:

2026年6月25日是第3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为“珍惜每一寸土地 促进高质量发展”,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40周年,四十载法治护航,耕地保护的制度根基愈发坚实。

此前,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一处耕地遭倾倒建筑垃圾,原本长势良好的玉米被迫中断生长,良田几近荒废。

“好好的地就这么被糟蹋了,看着心疼。”

接到线索后,渭城区检察院迅速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取证,固定倾倒范围、垃圾种类及数量等证据,通过走访周边村民、调取土地权属资料,查清了耕地受损事实。针对监管职责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办案检察官依据《土地管理法》梳理相关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准确厘清监管责任,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全面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后

相关职能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清运建筑垃圾,对受损土壤进行改良修复,逐步恢复耕作条件。渭城区检察院全程跟进整改进度,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确保修复不走过场、整改见到实效

 

如今,这片耕地重新种上了玉米,绿油油的秧苗在风中摇曳。从“建筑垃圾堆”到“玉米青纱帐”,改变的背后,是一份检察建议、一次部门联动、一场持续的跟进监督。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公益诉讼检察的重要职责。渭城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耕地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高质效办案守护好每一寸沃土良田。

 

检察官寄语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若您发现非法占用耕地、损毁良田、土地闲置撂荒等违法线索,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渭城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土地保护工作,以高质效检察办案守护沃土良田,与全社会同心守护耕地资源,以法治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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