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法院 | 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货款该由谁来追?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3 14:32:22 阅读量:

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李某与冯某系夫妻俩,因被告杨某欠付剩余货款1万元,二人向法院提交诉状。然而,由于二人经营的五金店营业执照登记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引导其修正了诉讼主体,并最终促成案件顺利调解。

据了解,李某与冯某此前开了一家五金店。虽然店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妻子冯某,但实际日常经营由丈夫李某负责。后因经营不善,店铺停止营业,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近期,因被告杨某拖欠货款1万元,李某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

法庭工作人员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发现,该五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经法官释法明理,李某与冯某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及时修改了诉状,将登记经营者冯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与被告杨某取得了联系,

杨某承认欠付原告1万元货款的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庭支付货款5000元,剩余5000元货款承诺当月月底前支付完毕,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徐亚青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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