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5 10:15:47 阅读量:
2026年6月11日上午九时许,湖北建始县法院,常某、谭某先后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农民工常某从高空坠楼致残后讨“说法”一波三折,一年时间不到经历了三次起诉一次上诉,最终通过法院调解化解了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2024年11月1日,常某在给建始县业州镇某村村民董某家修建私房时,因踩踏的红木板突然断裂,从高空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行“胸腔镜检查+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
在常某受伤之前,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董某另以常某等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伤残的,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常某受伤后,分别申请两家保险公司理赔,因申请人、被申请人就保险人是否就赔偿限额、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依法提示、说明意见不一,两家保险公司均拒赔。
2025年7月,常某首次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给付保险金20余万元。因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互不相同,法院调解失败后,常某听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2025年9月8日,常某再次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4万余元。建始县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常某保险金21万余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上诉后,恩施州中级法院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4月28日,常某第三次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6万余元,某人寿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3万余元。
在5月27日的开庭审理中,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休庭后,常某向审判人员表示,其在等待本案判决的同时,准备第四次起诉,就后续医疗等费用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为了避免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审判人员休庭后继续倾力调解:与常某沟通,讲理说法;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分析继续诉讼的利与弊;与某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谭某面对面交流……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艰苦努力,常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同意互谅互让调解解决纠纷,常某在数额上一再让步,谭某超常规就个案向州公司省公司请示汇报。2026年6月11日上午九时许,双方最终于达成协议:某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诉前向常某垫付的医疗费1万5千余元,另支付常某6万元,双方确认因为案涉保险合同再无争议。(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