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直播打赏已成为常见的网络消费行为,由此引发的退款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岚皋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经济纠纷,调解员法理情相融,圆满化解了双方矛盾。
市民王某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为主播林某赠送虚拟礼物,累计金额较大。此后,两人因私下往来及打赏款项归属产生分歧。王某声称部分打赏属于冲动消费,并非真实意愿,要求林某退还钱款;林某则认为打赏系王某自愿赠与,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不断升级,最终一同来到城关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厘清事实、讲明法理,综合考量双方实际情况,组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向王某退还部分打赏款项,双方就此终结所有纠纷。同时,王某承诺不再骚扰、打赏林某,协议还明确了相关违约责任,从源头防止矛盾再生。
温馨提示:网络虚拟消费同样受法律保护。观看直播请理性打赏,如遇网络消费纠纷,可通过司法调解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第147-151条(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等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或网络服务消费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效力。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主、自愿完成的直播打赏,在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时,该打赏行为合法有效,主播及平台一般无需全额返还打赏资金。若打赏涉及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大额消费,或者存在诱导、诈骗等违法情形,监护人可依法主张返还。本案中,因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冲动消费”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故调解以部分退还方式达成和解,既尊重了法律原则,也兼顾了双方实际损失与情感平衡。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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