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物业以消防通道为由封锁小区出入口、车库入口,合理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0 10:34:45 阅读量:

近日,小美有了这样的困惑,自家房屋旁边的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被物业长期封锁,去找物业询问,物业以消防通道为由关闭车库大门,禁止小区人员日常出行,实则长期封闭地下车库大门。

那么小区地下车库入口能不能用应急通道一关了之呢?

应急通道不给日常出行、遛弯这句话一半对、一半错;物业可以不让你把它当常规通道长期走,聚集遛弯,但不能直接封死、完全不让行人通行。

很多物业讲“应急通道=谁都不许走,一关到底”这是错的。地下车库出入口是车辆通行通道,也是火情、突发事故中的应急疏散、救援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车库通道乱停车、堆杂物、挡视线 → 物业清理整治、规范管理合法;

• 直接围挡封死、长期锁闭车库入口 → 人为阻断逃生通道,属于消防隐患、违规管理。

法条实锤:擅自封门、封车库属于违法侵权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物业一刀切封停出入口、车库口,看似“抓安全”,实则阻碍应急救援、制造安全隐患,属于本末倒置。

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只有维护、服务、管理职责,没有擅自封闭、限制业主正常通行的权利。未经业主同意、无主管部门合规依据的封控,属于侵权行为。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呢?

1. 留存证据:拍照、录像记录封闭现状,保存物业通知;

2. 书面问询:要求物业出示消防整改通知、官方备案手续;无合法依据立即恢复通行;

3. 部门投诉:向街道社区、住建局物业科、消防救援大队反映违规封控、制造安全隐患问题;

4. 依法维权:拒不整改的,可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物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曹 茹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