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举办婚礼但未领证,彩礼能退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6 17:24:57 阅读量:

彩礼是民间传统婚嫁习俗,寄托着人们对婚姻美满的美好愿景。但高额彩礼易滋生婚恋财产纠纷,损害情感、徒增家庭负担。值此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西安灞桥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细化特殊情形下彩礼返还裁判尺度,以司法力量引领简约文明的婚恋新风。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二人于2021年相识,2023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女方于2023年7月怀孕。同年9月10日,双方按照本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始终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个半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11月2日,女方终止妊娠。此后双方仍短暂共同生活四十余日,感情仍未修复,最终于2024年2月正式分手。

分手后,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全额返还彩礼168000元,并退还三金、婚礼红包、婚嫁交通费用等共计22266元,合计主张返还190266元。

法院判决

灞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实际同居生活,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女方孕育及终止妊娠、纠纷成因、本地风俗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必然全额返还彩礼

司法实践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予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虽无法律婚姻关系,但已公开举行婚嫁仪式、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实质同居状态,给付彩礼的婚约目的已部分实现。同时,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终止妊娠,身心权益受到实际损害。若简单以未登记为由判决全额返还,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更与公序良俗相悖。法院结合全案情节酌定部分返还,实现法理、情理、事理的统一。

婚恋“三金”属附条件赠与,本案不予返还

婚嫁三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鉴于双方已实际同居生活、女方存在孕育及终止妊娠事实,婚约缔结的核心目的已部分履行,法院对三金返还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一般性人情开支不纳入彩礼返还范围

恋爱交往、婚礼筹备期间产生的红包、交通费、日常开销等,属于自愿性、礼节性赠与,并非法定彩礼范畴,一般不支持返还。

普法小贴士

彩礼始于礼、不应困于财。彩礼纠纷的司法裁判,始终坚持法理为基、情理为衡、民俗为补,坚决摒弃“高额彩礼、攀比婚嫁”的不良风气。婚姻的核心是感情相守,而非物质堆砌。订立婚约、给付彩礼需理性量力,切勿因天价彩礼加重家庭负担、透支婚恋真情。若婚约解除产生财产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恪守法律底线,树立平等、文明、简约的新时代婚恋观。


供稿: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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